发布时间:2026-02-06 04:23:26 点击量:
排污许可制是我国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体系的核心制度,该制度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运营期间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实现“一企一证、分类管理、持证排污、依证监管”。从申请一纸许可证到提交一份执行报告,企业排污的每个环节都被纳入国家统一监管,这张许可证正成为固定污染源监管的核心制度。本文将梳理我国排污许可制度从“全覆盖”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深化路径,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1982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首次将排污申报登记表作为排污收费的凭证;随后的四十余年间,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涉及排污许可的法律法规,排污许可制度正式进入国家规范阶段。生态环境部通过制定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8部法律,明确将水、大气、土壤、固废、噪声、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将排污许可作为企业合法排污的前置条件,完成了在法律层面的分散式授权。
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我国首次在综合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中加入排污许可制度,《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确立了排污许可制度在环境保护监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2018年,原环保部颁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和监管流程。2021年3月,由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作为首部专门规范排污许可的行政法规,该条例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它系统整合了排污许可原则性制度,确立了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按证排污、按证监管”管理模式,明确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排污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程序、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标志着排污许可制度全面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的改革目标和任务。在此背景下,生态环境部先后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了排污许可的分类管理和信息化监管要求,对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注销、监管执法、执行报告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环节作出具体、可操作的规定,设定了明确的“一证式”管理目标。
确立排污许可制建设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向企事业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设定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工作要求;设置目标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重要依据。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两项制度在分类管理上需对应衔接,并对严格落实环评核定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排放要求及监测计划等内容。对分期、改扩建及发生变动的项目,对环评和排污许可信息申报系统,均提出了具体衔接要求。
提出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规定了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一般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要求。
要求纳入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详细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有效期限以及变更、延续与重新申请的情形;规定取得许可证后,排污单位必须履行一系列主体责任;条例同时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排污单位的配合义务,并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细化和实化,规范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和监管全流程,并强化排污单位在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设立至2025年、2027年的工作目标,最终建成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提出了持续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做好排污许可基础保障建设等四项重点任务。
“一证式”管理是对固定污染源监管模式的根本性改革。其核心是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和核心,将过去独立的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自行监测、环境统计、排污收费(环境保护税)等多项制度进行系统性整合与衔接。这一机制构建出一个全流程的管理闭环,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排污许可的前置依据,确保源头预防;通过许可证载明并落实排放总量与浓度要求,实现过程控制;利用统一的自行监测数据,服务于环境统计、环保税征收等后续监管,从根本上解决了以往“数出多门、制度交叉”的问题。为实现精细化管理,机制建立了“总则+行业规范”的技术标准体系。在两项通用技术总则下,又针对上百个重点行业制定了专属技术规范,形成“一行业一标准”,使管理要求与行业生产及排污特征紧密结合。
“一证式”管理通过统一数据、融合制度、精简流程,将显著减轻企业负担,大幅提升环境管理的整体效能和协同性,确立排污许可制在固定污染源监管中的核心地位。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三种模式。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且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也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但审批时限缩短至20个工作日;排污登记类排污单位只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无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制度将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企业必须履行“自证守法”的法定义务,一是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对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记录,形成可追溯的证据链;二是定期提交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按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许可证执行情况,成为评估其守法状况的核心依据;三是编制自行监测方案,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需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这套制度设计,将监管模式从政府“保姆式”督促,转变为对企业自主、常态化履行环保责任的规范与核查。
责任的落实需要现代化工具的支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与应用,为管理制度提供了技术底座,从业务、数据和监管,实现了全方位闭环。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变更、延续、注销、撤销、信息公开等均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形成了完整的电子档案,提升了管理效率和规范性。2024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提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要“完善数据采集管理共享互通、智能校核、统计分析等功能”,这一决策,将促使监管决策由经验判断转向数据驱动,最终构建起“企业自证守法、政府依证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 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要求,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在部分区先行试点电子“排污许可证”,从核发、审批到使用实现全流程电子化。除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排污许可审批,北京市还在办理流程的优化上下功夫,按照以往的审批模式,企业需先办理环评手续,再申请排污许可证。为进一步提高办理效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在2024年出台了环评与排污许可审批“两证合一”政策,明确在农副食品加工、锅炉等12个行业推行“两证合一”,在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做好联动和优化,精简申请材料,让企业能够省时省力、同步完成两项环保审批手续。
2025年2月,上海市印发《关于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一次审批”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在上海市“两证合一”政策的基础上,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改革,在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内开展免办环评的“一次审批”改革试点,为企业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审批服务。试点范围覆盖了上海市67个规划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内集成电路、电子设备、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等五大类支柱产业,面向环境风险可控、信用良好的优质企业,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试点以“两免一优”为核心,为企业提供了三大便利政策:一是免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和审批,二是免于建设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三是优化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此次改革试点旨在通过制度创新,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全链条衔接,实现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的高效服务,提升企业办事效率、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在环评审批和总量减排过程中,大部分企业积极配合,愿意投入资金、优化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度。但也有所顾虑,担心减排后,允许排放减少会限制企业进一步发展。针对这一问题,南通市开发区率先在全市设立企业级总量调蓄“微库”,激发排污单位自主减排动力。有了这一“微库”,排污单位在政策性减排之外,通过自身挖潜,主动获得的污染物减排量,暂不收储至区级库。而是可以通过换领许可证,将减排情况在“排污权使用和交易信息”栏中登载,放入企业“微库”,明确减排量和有效期。在有效期内,自主减排量既可用于该排污单位的新、改、扩项目,又可用于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从而消除企业顾虑,调动减排积极性。
义乌作为生态环境部与浙江省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试点单位之一,围绕“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增便利”目标,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将排污许可“纸质证照”升级为“电子证照”,通过“一码集成、一网通办、一证通行”,打造“线上即领、线下可验、全程留痕”的环境管理新模式。
其创新实践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首先通过制定专门的试点方案和技术要求,为排污许可证电子化和全市排放口设置标准化二维码标识牌奠定了制度基础,实现了电子证照的全流程覆盖与智能化管理;其次依托全国及省级管理平台,深度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实现了排污许可全业务链在线办理,并应用电子签章技术确保法律效力,同时通过部门数据共享精减企业重复提交材料50%以上;最后通过为每个排放口配置可实时更新的二维码,并推动电子证照和二维码信息在执法、验收、信用评价等多场景下的“无纸化”协同应用,通过三个层面协同落实,便利了企业,也构建了智慧、精准、高效的“一码监管”闭环。截至2025年9月,已有20家企业成功应用电子证照,172个排放口完成二维码标识牌设置,标志着排污许可管理正式迈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阶段。
当前,排污许可制度仍面临一些挑战。排污许可与其他环境制度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意识仍需加强,监管能力与排污许可管理需求之间仍存在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是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推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统一,实现“一个名录”管理;二是促进排污许可与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制度的深度融合,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作为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的主要依据,减少重复申报;三是对分散制定的水、大气、噪声、固废等污染防治单行立法进行系统性整合与衔接,明确排污许可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载体的法律地位。通过强化制度衔接,清除“一证式”综合排污许可管理的法律障碍,构建统一高效的排污许可监管法律体系。
一是健全企业执行报告质量分级审核机制,由生态环境部门对重点管理类企业执行报告实施全覆盖形式核查,对简化管理类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二是探索引入第三方技术机构参与报告的专业评估,以补充基层监管力量与技术短板;三是积极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智能监管手段,自动核验执行报告中污染物排放数据与在线监测、用电监控等信息的逻辑一致性,提升数据造假识别能力,并为精准执法提供支撑,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共治的监管闭环。
一是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与平台,明确共享内容、频率和责任;二是推动排污许可数据与环保税征收系统的实时或定期对接,探索以载明的许可排放量等数据作为环保税核定与稽查的重要依据,堵塞征管漏洞;三是推行排污许可数据与环境统计、执法、监测等系统的统一数据标准与接口规范,为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破除“信息孤岛”奠定基础;四是在数据共享基础上,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会商与线索移送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结语:排污许可制度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现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关键作用。通过持续深化制度改革、健全制度体系、强化数据赋能与智慧监管,排污许可制度必将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与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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